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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近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07-11 16:16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与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已提交市政府审议,将于近日**。条例配套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做了具体规定,将与《条例》同步实施。

        三类人员通过签订合同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办 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公积金。

       对于上述三类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办法,细则规定,这三类人员指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且必须符合男性未满60周岁,**未满55周岁。

      对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 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按照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此外,三类人员**、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在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满二年的情况下,可以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的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有新规定

      细则规定,市民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此外,**商品房首期**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不低于40%,自建或翻修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总额的50%。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目前二手房公积金提取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人用假合同骗提公积金。细则特别规定,凡是**二手房、公有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必须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否则不予办 理提取手续。委托按月还贷下月开始受理对于市民关心的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由于管理中心的计算机系统需要升级,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下月5日开始接受申请。由于公积金属于互助性住房储金,根据我市公积金的资金总量,2007年,申请按月还贷的市民公积金账户中必须留有一年的缴存余额。2008年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资金总量重新公布按月还贷应保留的余额。还贷方式分委托按月还贷与目前已经开展的委托按年还贷两种,市民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据了解,对于在1998年12月后参**作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工,可用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

      四种困难情形提取公积金有详细规定

      《条例》允许享受低保、患重大疾病、“40、45”下岗职工、遭遇突发事件等困难职工,按照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规定住房消费。这四类困难群体办 理提取公积金手续,一是要提供材料证明属于这四类情形。二是要提供材料证明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其中低保、重大疾病的认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把关;突发事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重大疾病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认定,以医药费额度为标准而不是病种,即当年我市医疗**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目前,我市的规定*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没有参加医疗**的公积金缴存者不享受此规定。

      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要提交鉴定报告

      《条例》规定,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对此,细则规定,因此项条件需提取公积金的,必须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大修住房,必须是改变原住房的主体结构。大修住房的标准参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即将实施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大修住房要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还必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此外,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若不能提供**或收据的,其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低保户**经济适用房办 理公积金贷款享受利息补贴

     《条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据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这部分特困居民的利息补贴将从公积金当年业务收入中划拨,不影响广大缴存职工利益。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按当期实际在保月份计发。公积金贷款贴息期间,因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管理中心不予补贴。

      此外,**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新街口、鼓楼、山西路、浮桥、热河路广场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县市民广场开展《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市民如想了解详情可前往**。 {sendv1(’发布时间:2007-02-12’);sendv2(’点击次数:331 次’);}